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检查监督第十九条已废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其具体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检查督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具体负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1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