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八条已废止承办单位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逐人答复;对于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答复有关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天津警备区政治部,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天津警备区政治部负责转送代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1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