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三条已废止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属于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应当集中力量,尽快落实;属于因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列入今后工作计划或者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属于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原因,解释清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1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