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人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对于涉及部门多、解决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其办理工作应当由分管领导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推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