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