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设施的,由省港口管理机构或者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设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