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修复损坏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所在地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