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港口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经营人经营信用档案,对港口经营人经营信用情况以及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港口信息标准化建设,及时发布港口公用信息,为港口经营人、旅客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