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在20日内依法处理,并答复举报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