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港口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在20日内依法处理,并答复举报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