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五章 港口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禁止在港口水域内进行下列活动:(一)从事养殖、种植和捕捞活动;(二)倾倒泥土、砂石;(三)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采掘、爆破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需要报经其他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报批手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