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五章 港口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一)发现未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的危险货物;(二)在普通货物中发现危险货物;(三)在已申报的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情形。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港口经营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港口经营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