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五章 港口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可能影响港口安全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清除落入物、沉没物。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的,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可以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