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五章 港口安全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港口经营人应当将进出港船舶货物载运情况、进出港时间报告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对装卸危险货物的,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