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报省港口管理机构批准;使用深水岸线的,应当依法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