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向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

(二)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港口岸线选址区域1:500至1:2000水域、陆域地形图;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方案;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港口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