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六条(一)项至(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及负责人给予警告。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