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五章 监督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