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工作,应当注重完善教育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改进方式方法,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可以采取举办法制讲座、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组织岗前岗位培训等多种形式。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