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三章 教育第十二条已废止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工作,应当注重完善教育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改进方式方法,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可以采取举办法制讲座、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组织岗前岗位培训等多种形式。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