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三章 教育第十一条已废止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注重加强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人员的教育。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