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公开审批程序,对行政审批行为加强监督制约;
(二)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四)对建筑、电力、水利、交通、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对经营性土地审批、评估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对重大建设项目、国债资金、基金收支、扶贫资金、救灾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退耕还林还草补偿款物、社保资金和其他资金收支情况、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务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