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需要,向乡、镇派驻动物检疫员实施动物检疫。卫生、公安、交通、质监、工商、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