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和疫情监测预警、疫情报告、疫情发布制度,组织制定动物重大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做好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保障基层防疫检疫人员的稳定。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