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及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动物防疫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制定和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计划的;

(二)未及时实施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

(三)未及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和其他措施,致使发生动物疫病、疫情的;

(四)未依法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五)未履行其他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