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