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