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在运输、加工、出售过程中发现染疫病死动物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包装物、排泄物、垫料、动物产品污物的,应当立即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在指定的地点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对装载工具进行消毒。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