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动物饲养场、孵化厂、屠宰场(厂、点)等从事动物饲养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