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公布的动物疫情状况和本省动物疫病防治及发生状况,制定动物疫病控制、扑灭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动物疫情监测体系,按照规定上报动物疫情。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动物疫情。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