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公布的动物疫情状况和本省动物疫病防治及发生状况,制定动物疫病控制、扑灭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动物疫情监测体系,按照规定上报动物疫情。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动物疫情。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