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动物疫病或者疑似动物疫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到现场检查、诊断,及时控制、扑灭动物疫病或者疫情。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