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动物疫病或者疑似动物疫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到现场检查、诊断,及时控制、扑灭动物疫病或者疫情。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