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定点屠宰场(厂、点)派驻动物检疫员,实施宰前宰后检疫。

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经动物检疫员检查、验证合格后方可屠宰。

农民自宰自用生猪、牛、羊,屠宰前应当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检疫。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