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第十七条已废止动物配种、出售、屠宰、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应当有检疫证明和免疫标识;动物产品出售、加工和运输的,应当有检疫证明和验讫标志。禁止非法加工、使用、买卖免疫耳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