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预防第十三条已废止禁止饲养、屠宰、运输没有免疫标识的动物和经营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