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预防第十二条已废止强制免疫后的动物,因发生疫情(病)被强制扑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因饲养单位或者个人逃避、拒绝强制免疫而发生疫情的,动物被强制扑杀的损失以及处理费用,由饲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