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或者被注销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