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团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以适当方式公告:(一)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被取消宗教教职身份的;(二)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解除宗教教职身份的;(三)本人放弃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身份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