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跨省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