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八条已废止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的教育和管理;(二)安排本场所的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三)管理、使用本场所的房屋、收入及其他财产;(四)维护本场所的合法权益;(五)管理本场所的其他事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