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的教育和管理;

(二)安排本场所的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

(三)管理、使用本场所的房屋、收入及其他财产;

(四)维护本场所的合法权益;

(五)管理本场所的其他事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