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建筑及其设施、物品属于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和管理,文物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