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宗教团体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团结、教育信教公民爱国守法,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

(四)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