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十一条已废止全省性宗教团体可以设立宗教院校。设立宗教院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宗教团体举办宗教培训活动,应当在拟举办日的20日前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非宗教团体不得举办宗教培训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