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公民的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宣传普及工作,做好食品安全的监督工作。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学生食品安全意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