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鼓励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