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已废止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审核合格证,擅自开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