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已废止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