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八条已废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食品,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使用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使用餐厨废弃物回收加工食品等严重危害公众身体健康案源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