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七条已废止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吊销、注销、变更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餐饮具集中消毒审核合格证后,应当于7日内书面通报相关部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