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九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抽样检验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者不良行为信息。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