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综合监督管理制度;

(四)督促检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五)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