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和餐饮具集中消毒等监督管理职责。
质量监督部门承担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食品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农业、城市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务、粮食、盐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教育、环境保护、旅游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没有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做出具体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