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第四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质量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进行抽检,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监督检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拒绝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